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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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应付甲公司到期货款500万元,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担保(该机器设备市场价值800万元)。2017年4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2017年7月12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 2017年4月4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B拾得。4月5日,B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 2017年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
2014年 3月,甲企业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企业订购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生产设备,总价款 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3日内向甲企业支付 100万元预付款;甲企业应于 2014年 4月 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 4月 10日之前付清余款 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