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6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25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3000万元,甲公司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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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2×17年11月供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1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登记了40000万元的预计负债,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2×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乙公司未登记应收赔偿款。2×1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
M公司原对存货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管理的需要,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改用先进先出法。2017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万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当年销售额为2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允许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在税前扣除。假设2017年12月31日按移动平均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450万元。
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取得乙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成本为4200万元(与税法认定的金额一致)。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了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甲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017年持有期间除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外,未发生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事项。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
2017年对甲公司进行内审,2016年12月31日,某生产线的原价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当日该生产线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2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确认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并计提400万元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该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