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A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 000,另支付运杂费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以商业汇票方式支付全部货款及运杂费。2、各部门领用原材料,甲产品耗用A材料32 000元,B材料28 000元,乙产品耗用A材料42000元,B材料36000元,生产车间一般耗用B材料5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B材料3 000元。3、用现金支付办公费1 000元,其中车间办公费400元,行政管理部门办公费6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4、分配工资:生产工人工资30 000元(按工时分配,甲产品6000工时,乙产品4000工时),车间管理人员工资8 000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12 000元。5、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车间折旧16 000元,行政管理部门折旧10 000元。6、按工时(甲产品6000工时,乙产品4000工时)分配本月制造费用。7、甲产品、乙产品全部完工,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某车间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共耗原料2000千克,单价20元,原料费用合计40000元。本月投产甲产品300件,乙产品200件。甲产品单位消耗定额10千克,乙产品为25千克,以产品所耗费的材料定额消耗量为分配标准,计算甲产品和乙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并写出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