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某市发生特大洪灾,陈某乘机倒卖粮食,被该市某公安局抓到。在询问陈某之初,他不承认自己有倒卖粮食的行为,公安人员蔡某和秦某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态度恶劣,于是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陈某。当时蔡某的朋友王某(某商场职员)也在场,王某看着蔡某和秦某用警棍很是过瘾,也想试一下如何使用,于是要求蔡某和秦某让他来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陈某。蔡某和秦某将其警棍交给王某,王某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陈某,造成陈某多次昏厥。后蔡某对陈某泼冷水,让其清醒。陈某清醒以后,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蔡某和秦某二人对陈某做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5天,以示惩戒。具体做法是把陈某捆绑起来,每天早上7点送到该市广场,胸前挂一"粮贩子"的牌子,陈某不得越出公安人员为其划的一平方米活动区域,每两个小时可上一次厕所,每次5分钟。晚上一直站到8点钟,才回到公安分局拘留室休息。陈某被示众5天后释放。后查明,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王某电击所致,部分系蔡某和秦某殴打所致。
问题:
1.如果陈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陈某对蔡某和秦某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对王某电击造成的伤害,应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为什么?
4.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