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72000元,增值税额为122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3)13日,收到B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90000元,增值税额为15300元。货款尚未收到。(5)20开,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