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8日,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经营租赁新设备10台,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8万元,增值税税额3.06万元。 (2)9日,上月经营租赁设备损坏,甲公司请专业公司派人维修,发生修理支出234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修理费2000元,税额340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由于上述设备损坏,经过协商,甲公司同意给予上述设备租赁费用20%的折让,当月凭借设备租赁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5100元,相应款项已退还租赁方。 (4)10日,甲公司购入一台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价税合计23.4万元。 (5)11日,购入融资租赁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设备保险费2000元,款项均已支付。 (6)12日,甲公司将其新购入的10台设备对外出租(经营租赁),租赁期限2年,预收1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7)25日,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合计付款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60.38元,税额39.62元。 上述取得的专用发票当月已经认证通过,问题: (1)逐项分析上述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2)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