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广东一家进口商G与欧洲一家出口商M签订合伺,从马来西亚按照CIF合同进口一批商品,价值98万美元,合同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G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G公司却发现M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废品,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商品。G公司即向M公司联系索赔,却发现M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方知受骗上当。请问: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G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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