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05年入伍,其间因公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林某为三等乙级残疾(套改后为八级),在市民政局换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里同样写着三等乙级残疾。2008年林某退伍后回乡,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棉织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三年的合同。2012年11月10日,县棉织厂发出通知,称林某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14年9月,因县棉织厂改制,林某领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仅再也没有享受过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当林某到县棉织厂原主管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个新的工作。按照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终止合同时,除了安置费外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等级如何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民政部门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不能作为凭证。 问题: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