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公司在通过定向招标向南京某医院销售爱克发干、湿式相机的同时,与该医院签订了馈赠协议,约定由恒嘉公司向医院赠送爱克发干式相机三台,价值价格为1455800元,而医院在五年内必须使用恒嘉公司提供的或指定提供的爱克发胶片,否则所赠相机收回。协议签订后,恒嘉公司将约定赠送的三台干式相机交付给了南京某医院。随后,恒嘉公司委托顺安公司向该医院销售爱克发干式胶片,利润6:4分成。至案发,顺安公司向南京某医院销售胶片共计4380000元,利润所得为1296000元。根据分成协议,恒嘉公司应得利润为777786元。问:恒嘉公司向南京某医院赠送三台爱克发干式相机的行为是()
A. 公益行为
B. 商业贿赂行为
C. 合法的履行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