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2009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付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4)7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购置设备投资额8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5)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后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已知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万元。
A. 6
B. 6.26
C. 19.25
D.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