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高某擅自在道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扣押了高某在经营中使用的冰箱一台、手推车一辆及遮阳伞一把,并于第二天向高某出具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综合整治指挥部为县城市管理局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高某不服,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制作笔录、未下达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认定其占道经营,并扣押经营物品,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城市管理局返还扣押物品并赔偿手推车损失3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关于该县城市管理局实施扣押,涉及程序违法的事项包括()。
A.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执法人员未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 向高某出具的暂扣单上未加盖城市管理局印章
D.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未制作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