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因建F市电厂,当地企业主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储要求获得拆迁补偿额200万元,被拒绝。3个月后,F市颍泉区法院根据储要求的补偿额推定其犯有“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储不服,提起上诉。F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20万元。储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F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上旬某日,储父至中院打探判决结果,无意中在空无一人的合议庭办公室内发现关于储案的无罪判决书。储父遂将判决书拿出法院并作了复印,拍照,后送回原处。然而,这份判决书却至今未能生效、执行。2004年10月26日,F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出一份特殊文件。文件称,市委政法委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FY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故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要求中院将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3天后,F市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重又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颍泉区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储怀刚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11日,F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同样的罪名,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当事人,F市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4次判决和2次裁定。在这个过程当中,F市中院作出的那份并无不当的“无罪”判决无疾而终。据透露,在对储作出无罪判决后,F市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F市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对F市中院屈从于市委政法委的压力,人们也有不同评价。下列关于事实与价值的说法中,最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观点是()
A. 这种妥协无可奈何,不应苛求法院
B.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存在对党政机关的种种依附关系,比如在财政、人事等方面。这使得党政机关强行介入司法过程中时,法院往往很难坚持正义
C. 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角度看,这种妥协无论怎样无奈,仍是一种违法行为
D. 法院接受执政党的领导,不能称为妥协
去他人办公室去拜访他人要注意礼貌。一般需要事先联系,准时赴约,要先敲门经许可后方可入内。()是有求于人或打断他人工作时必不可少的话。
A. 我有急事要办
B. 帮个忙
C. 打扰或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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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A. 正确
B.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