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1年5月20日,通然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通然设计)与宏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通然设计为宏图公司设计标志性建筑“科技之光”,并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将设计方案交付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接到方案后支付设计款17万元。
同年8月,通然设计得知宏图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流转十分困难。随即通然设计便着手察访宏图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了大量的资料。资料表明宏图公司目前明显资不抵债,众多债权人整日上门催讨,几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后经人民法院查明,上述材料反映的情况属实。)
9月15日,通然设计向宏图公司致函称:鉴于贵公司的现实情况,通然设计决定暂停“科技之光”的工程设计工作。如果宏图公司不能马上提供日后17万元设计款的担保,通然设计不能保证10月1日前交付设计方案。
宏图公司复函称:虽然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些经营困难,但不至于日后不能支付设计款项。请通然设计恪守合同约定,马上恢复工程设计,并务必按时交付设计方案。
直至10月1日,宏图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通然设计也没有交付工程设计方案。
10月20日,宏图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通然设计,要求其承担未按时交付工程设计的违约责任。
问题:
(1)通然设计9月15日函件所提要求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2)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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