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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教材274页中(五)上面的一段话说道“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人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因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是在教材275页中(二)上面的一段话写道“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这两项规定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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