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调整)抵押+合同原告:某市新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被告:某市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第三人:某市银行1993年7月5日,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海城公司则将其已建成的B大厦抵押给银行。银行利息按现行利率加两个百分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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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年9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9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作任何表示。同年8月29日,甲将该车租给了庚
行政复议奈普科技公司系江海市大型股份制企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奈普科技公司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奈普科技公司2007年6月至12月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奈普科技公司补缴税款3260 9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奈普科技公司。奈普科技公司认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遂在履行法律规定的
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年2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80. 68平方米。市规划和建设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2月29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月1日14时15分,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1日内自行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进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