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贷”业务中,以下()在综合评估企业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度给予信用贷款。
A. 上市后备企业。省级(含直辖市)上市后备企业,北京、上海市可放宽至区级上市后备企业,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省GDP总量排名省内前6位的地级市可放宽至市级上市后备企业
B. 与保荐券商签订保荐协议,拟于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的企业
C. 报会企业。最近一年内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且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但尚未出具正式核准意见的企业
D. 核准发行企业。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且可以提供证监会书面核准文件的企业,包括尚未正式发行股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