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商场工程,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12000㎡,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乙施工企业中标。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280日,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2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日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60万元和顺延工期25日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甲方将外墙门口处镶贴瓷砖做法变更为干挂大理石,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相应的施工安排。乙方在施工完毕2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适当?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还有哪些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