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月清为某机关干部,其妻早逝。洪月清的独生子洪皓亮一直在外地工作。2002年3月,洪月清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许梅登记结婚。许梅只有一个妹妹许蓉,再无其他亲人。2004年1月2日,洪月清夫妇因煤气中毒事件双双身亡。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洪月清立有遗嘱,称:洪皓亮在其生母去世时,已经继承了一大笔遗产,衣食无忧。而许梅则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与洪皓亮不和,故而为了保障许梅今后的生活,全部遗产都由许梅继承。许梅则未立遗嘱。现查明:洪与许二人婚后共有存款6万元。洪月清再婚前还购有4间房屋。问:如果洪月清被发现时已经身亡,而许梅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那么本案中的6万元和4间房屋应该怎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