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某工商银行与百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该银行贷给百达公司50万元,期限一年,期满后,百达公司以无力还贷为由,拒绝偿还。该银行遂于1999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百达公司立即偿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4万元,百达公司在上扩期内没有上扩,但仍未履行。该银行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百达公司机器设备。正在执行过程中,百达公司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百达公司总资产200万元(变现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40万元,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元,因欠大华公司货款8万元(履行期为1998年1月),双方于1999年3月20日经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大华公司。总负债3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60万元,国家税款10万元。问:百达公司欠大华公司的8万元货款是否属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