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甲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 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成立徇私枉法罪。
C. 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被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 丁(法官)为报复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刑事判决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