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兄弟关系,甲因单位外派出国,便将自己家中的电视机等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使用。此后不久,乙租赁的服装摊位因经营策略有误,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乙决定将甲寄放在自己家中的电视机等物品出售。于是,乙找到刚刚从外地搬入本市、急需购买家具的丙,声称上述物品是自己之物,愿意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丙在支付了价款后将上述物品取走。后来,甲临时回国,发现此事后,要求乙立即将上述物品取回,乙不肯。甲就自己到丙处,陈清事实真相,但丙说此事他并不知情,拒绝将物品返还给甲。甲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丙返还其电视机等物品。
请问:
(1)本案中丙是否有权取得电视机等物品的所有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