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母公司,2007年1月1日,长江公司用银行存款33000万元从证券市场上购人大海公司发行在外8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大海公司。同日,大海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40000万元(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等),其中:股本为30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0万元,盈余公积为8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7200万元。长江公司和大海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的两个公司。
(1)大海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
提取盈余公积400万元;2007年宣告分派2006年现金股利10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2008年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00万元,2008年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100万元。
(2)长江公司2007年销售100件A产品给大海公司,每件售价5万元,每件成本3万元,大海公司2007年对外销售A产品60件,每件售价6万元。2008年长江公司出售100件B产品给大海公司,每件售价6万元,每件成本3万元。大海公司2008年对外销售A产品40件,每件售价6万元;2008年对外销售B产品80件,每件售价7万元。
(3)长江公司2007年6月20日出售一件产品给大海公司,产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成本为60万元,大海公司购入后作管理用固定资产人账,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提折旧。
要求:
(1)编制长江公司2007年和2008年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2月31日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编制该集团公司2007年和2008年的合并抵消分录。
(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佳瑞企业加工。6月21日励志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35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励志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8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9月6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0 000元;福利费用1 400元,分配制造费用22 2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率也为10%。收到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351 000元。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要求:编制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同时编制励志公司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