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背景:某矿建施工单位承建了一立井井筒工程,该井筒净直径4.5m,深度860m,为固定总价合同,地质资料不完备,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收集调研附近30km处一矿井的地质资料参照,合同约定井筒最大涌水量为15m3/h,建设工期11个月。施工中因为地质资料不完备,遇到了突发性的50m3/h的涌水,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最后强行通过,但是由于涌水大,给保证施工质量带来了巨大困难,并且费用增多、工期拖延。事件发生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加施工设备投入和工作人员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承诺如果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将给予奖励。6个月后,建设单位却因未办妥采矿许可证,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同时被处罚。
问题
(1)根据背景条件,是否应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2)对于井筒突发性大量涌水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3)建设单位的“要求”能否加快井筒的施工进度?为什么?
(4)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处罚是否合理?根据是什么?
(5)本案例反映了矿山工程项目管理的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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