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有5名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A企业拟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的审计业务,丁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遂提出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的提议,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该提议。
戊成立了一家与A企业相竞争的C合伙企业,并担任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戊以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向D企业价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D企业同时欠A企业货款50万元,因此,D企业主张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该笔欠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戊的其余欠款;甲、乙对D企业的主张表示反对。
经查,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方式”、“合伙人能否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义务”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
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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