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A. 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消灭
B. 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消灭
C. 就该货款争议不得再行起诉
D. 建材公司拒绝支付210万货款时,水泥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
A. 诉讼程序终结,争议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
B.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上诉
C.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 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得撤销或变更调解书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
A.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B.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
C. 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
D.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所记载的时间
2003年10月,张某向S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还欠款1万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在15日内一次性向张某还欠款1万元。张某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 )
A. 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B. 该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C. 若赵某不履行和解协议,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 在任何情况下,张某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的请求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