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青海省实施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青海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
根据《青海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编制、工程监理、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青海省实施办法》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