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 2006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租金为每月 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 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2007年 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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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
B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公司以债权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后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B公司持股15%的股东A公司以及B公司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1)重整期间,经B公司申请,人民法院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260万元和300万元。 2018年4月,甲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几种融资方案: (1)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对象仅限于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本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