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张、李、王、林共五人成立了甲合伙企业,从事服装加工生产。其中王某以厂房出资,陈某为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李某为服装设计师,对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张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易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对外作出。五人约定的亏损平均分担。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陈某担任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某次与丁纺织品公司合同洽谈中,张某与丁公司签订了标的总价款为8万元买卖合同,丁公司并不知晓甲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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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2013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邮件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邮件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1200元成交。”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的电子邮件在合同行为中属于何性质的行为?(2)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邮件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黎某开有一间副食品批发店,常向唐某购买其私营酒厂生产的劣质酒销售。2011年11月,黎某见临近年底,名酒很好卖,便到酒厂找到唐某,与之商量买唐某的劣质酒冒充名酒出售,唐某一口应承。双方口头约定:商店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质酒,总货款13万元,商店交定金5000元,余款付清提货;酒厂加贴“五粮液”商标,以便商店冒充名酒销售。当黎某应酒厂通知来提货时,借口手头紧没带足钱,只付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唐某一再催讨无着。请回答以下问题:(1)黎某向唐某购买10万瓶劣质酒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的假酒和货款应当如何处理?
2021年2月,甲为买房子向乙借款10000元,约定同年6月底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2月6日,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一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元。甲在买房不久,就因为单位裁员而下岗,到了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30日该车被盗。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2)甲乙两人未在借款时约定是否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利息问题应当如何认定?(3)甲乙的质押合同中有关流质的约定应当如何处置?(4)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为什么?
甲、乙于2021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21年9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21年8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22年1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保证合同生效的何时生效?(2)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当在何时才能向丙主张权利?(3)对于甲、乙之间延期还款的约定,是否对丙产生效力?为什么?(4)丙是否需要对甲、乙之后发生诉讼的利息、诉讼费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