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甲市A县西洼镇居民,在西洼镇人民西路12号开有一家“威威超市”,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11年6月20日(星期一),宋某前往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日提交申请的人员较多,证件管理人员小胡接收宋某的材料后,依法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6月24日,西洼镇居民张某(其经营场所与宋某的经营场所相邻)也来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小胡进行了形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6月28日,小胡对宋某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宋某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于是制作并向宋某送达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当日,宋某补正了全部材料后,小胡依法予以了受理。经专卖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后,发现宋某的经营场所与张某的经营场所相邻,不符合A县烟草专卖局制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只能准予其中一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