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甲出生于1992年10月15日(仅限本题),因其父母忙于做生意,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其从小就养成了偷盗恶习。在2003年11月25日,甲曾钻进一问商店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2007年8月10日,又曾在另一家商店盗窃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的财物;2008年10月15日晚,甲和几个同学一起过生日时,又趁旁边桌子一男子喝醉之机,将男子放在桌上的皮包拿走,窃得手机一部,价值两千余元,现金一千余元。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盗窃罪,对他的这三次偷盗行为都追究刑事责任
B. 构成盗窃罪,只追究其第二次、第三次的偷盗行为的刑事责任
C. 构成盗窃罪,只追究其第三次偷盗行为的刑事责任
D. 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