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12年4月1日,张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每月2000元;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带薪休假3天;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要求张某缴纳2000元抵押金,理由是防止公司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张某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即缴纳了抵押金。2013年3月31日,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与张某续签了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退回了抵押金。由于甲公司经营有方,前景十分看好,2013年6月,张某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张某随后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被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1)~(4)小题。下列情形中,该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的是()。
A. 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与甲的劳动合同的
B. 该公司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情形而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的
C. 甲主动提出辞职并与该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D. 甲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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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承台最大尺寸为:长10m,宽8m,高3m,梁体为现浇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箱梁。跨越既有道路部分,梁跨度30m,支架高20m。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单位采用正循环回转钻孔法施工灌注桩,在施工方案中对正循环回转钻孔施工方法描述如下:利用钻具旋转切削土体钻进,泥浆输入钻孔内,从钻头的钻杆下口吸进,泥浆挟带钻渣通过钻杆中心上升,从钻杆顶部连接管道排出至沉淀池内,钻渣在此沉淀而泥浆回流入泥浆池不再使用。施工单位设置的钻孔灌注桩质量控制点有:桩位坐标;A;孔径;清孔质量;B;水下混凝土的灌注质量。桩基混凝土浇筑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场就施工方法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交底,随后混凝土浇筑。 在施工中还有如下事件:事件1:针对承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编制的专项方案有如下说明:(1)混凝土浇筑安排在一天中气温较高时进行;(2)增加浇筑层厚度,加快浇筑速度;(3)用改善骨料级配、降低水灰比,掺加混合料、掺加外加剂等方法,减少水泥用量。事件2:项目部新购买了一套性能较好、随机合格证齐全的张拉设备,由于工期紧,随即投入使用。
某市家用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居民企业),2017年度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万元。 (2)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8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向其他企业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 (3)2015年度、2016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 (4)2017年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三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乙两个公司,在B国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781万元(人民币,下同),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13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355万元。甲公司在A国按3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所得税;丙公司在B国按24%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已知:甲、丙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案例答案分析题: 1.背景 某大型桥梁工程,发包方(简称甲方)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本工程由承包商乙中标,双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丙,并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在桩基础施工期间,由于分包商丙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受损,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就此事向承包商乙提出了赔偿要求。 另外,考虑到桥梁主体工程施工难度高,自身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等情况,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商乙有与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某知名承包商丁签订了主体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丁以承包商乙的名义进行施工,双方按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结算。 2.问题 (1)承包商乙和分包商丙签订的桩基础工程分包是否有效?简述理由。 (2)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承担什么责任?简述理由。 (3)承包商乙将主体工程分包给承包商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要求承包人对专业分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