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兴达煤矿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原煤6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600元,原煤已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对外销售选煤8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1200元,款项已收到;把自产同种选煤50吨用于职工浴室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优质原煤30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66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1/3的价款,实际价款已到账。 (4)支付水电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200元,其中20%用于职工浴室 (5)购进煤炭开采机械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00元,货运专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1000元 (6)把精选煤20吨赠送关系单位,该煤矿没有同种选煤的销售价格,但已知每吨成本为5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7)从某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矿用耗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12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运专票记载运费500元。 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均已在当月税款纳税申报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或比对并申报。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兴达煤矿公司2016年2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应计销项税额()元。
A. 85800
B. 112200
C. 257400
D. 33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