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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 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 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 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 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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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 县人民政府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 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 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 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C. 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
D. 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 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 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 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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