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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实施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 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 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 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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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因涉嫌盗窃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范某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范某在服刑期间申诉,再审时,改判无罪。请问:范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 范某应当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机关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范某应当以二审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C. 二审人民法院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具体分析,在范某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原二审人民法院如果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则应由原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D. 如果原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范某应当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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