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城区卷烟零售户孙某在2010年2月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酒专卖店。A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掌握的信息表明,该店有多次销售假烟的举报投诉记录,并于2010年6月3日受到行政处罚,在其他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中造成了恶劣影响。2011年8月7日,A县局稽查大队再次接到举报,称孙某在邻省购进了大量假烟,存放在店内的仓库中。稽查大队经请示局领导后,制定了调查取证方案。经调查获取了大量信息,并根据信息内容,初步得出孙某涉及正在调查的“5.13”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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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15时38分,甲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该市烟贩胡某从外地购进了500余万支假烟,现已运抵本市,存放在郊区黄河路一个偏僻的仓库内,准备于当晚向下线分销。根据举报内容,市局稽查支队情报分析员小林分析了下列情况:该线索是长期培养的线人柳某提供的,柳某坚称该线索系其亲眼目睹;胡某曾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无证运输行为被甲市烟草专卖局处罚过3次,近期多次向下线了解其订购假烟的意向、品牌和数量。此外,另有线索显示胡某当晚要到外地。小林经分析后认为,前面的线索使用价值较大,最后的一条线索有违胡某的出行习惯,属于胡某迷惑烟草执法人员的烟雾弹。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市局立即组成专案组,于5月13日晚对胡某这一涉烟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靶向治疗的分类除外()。
A. 针对某些癌基因和肿瘤细胞遗传学标志的药物
B. 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阻断剂
C. 针对特定细胞标志物的单抗
D. 趋化因子
E. 抗血管生成药物
A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B复烤加工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2010年烤季B复烤企业调入烟叶565400担,全部复烤完毕后产生片烟441012担,产生烟梗67848担,产生碎烟22616担,产生烟末16962担,调入烟叶准运证开具量575000担。根据复烤加工合同,A烟草专卖局开具调出片烟准运证数量441012担,B复烤企业实际发运片烟441012担。B复烤企业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按照副产品的实际用途将碎烟22616担、烟末16962担处理给辖区内C再造烟叶薄片企业,实现收入3.95万元,将烟梗67848担处理给辖区内D肥料企业,实现收入4.48万元。
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市零售户“一凡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A市局指派稽查人员小林、小谭、小华前往调查,其中小林、小谭持有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小华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小林、小谭在该店内查获了涉嫌为非法生产卷烟的Y品牌卷烟21条,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华对店主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供述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90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账册记载,韩某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销售金额2.32万元。之后,小林、小谭就Y品牌卷烟的销售数额问题,对韩某进行了重新询问,韩某在第二次询问中交待了其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的违法事实。调查人员遂采信了韩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认定韩某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韩某的邻居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听其他人说过韩某销售假烟”的证言,但吴某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韩某拟对其罚款1.16万元,韩某要求举行听证。A市局同意了韩某的听证要求并发布了听证公告,决定于4月30日组织听证。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并书面通知了韩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报告省级局。4月3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中,韩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小谭以“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当事人、调查人员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记录人制作了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全部签字确认,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记录人对此注明情况并签字。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专卖科唐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对韩某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