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油品调合后的目标油品以及调合前的资源油品(原料)在收发存中的质量管理应完全遵循船用油品质量管理细则的要求,不得例外。考虑调合工艺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同种油品优先发出调合油品;
B. 油库应以最后一次的入库化验结果为准,为顾客或本公司供油船提供化验单;发给顾客的燃油应于码头管线出口端取样四桶(本公司供油船提油视情安排),填写“油样标签”,经双方签字后封存,各自保存六个月,作为质量问题追溯的依据;如顾客要求重新化验应视情予以满足;
C. 供油船舶在留有余油的情况下,再次装油时,所进的油品与原船存油品为同一牌号时,且原存油品数量大于总载油数量的2%,油品化验单上的化验质量指标,应转抄《库(船)存油品质量情况登记》末两次质量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混合油品的质量指标;
D. 油品发出时油温保温下限推荐:冬季120cst、180cst燃料油40-45℃,380cst燃料油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