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农村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错误决策指导下,我们曾于1958年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全国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化。全国七十四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二万六千个人民公社,全国农户的 99% 以上参加了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叫“一大二公”,实际上就是搞“一平二调”。所谓“大”,就是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俱。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农民的剥夺,使农民惊恐和不满,纷纷杀猪宰羊,砍树伐木,造成生产力的很大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后来,自 1979 年以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逐步推开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 1983 年初,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 93%, 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包干到户。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等缺点。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关系。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所以,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经济,它没有否定合作化以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而是做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它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见效之快,是人们没有预想到的。许多地方一年就见效,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甚至翻了一番或两番。 请回答:怎样理解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