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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