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贸易商行于1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2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3月中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2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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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定于5月4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其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甲可以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债务人甲将其所有的一套机器设备抵押给债权人乙。后来,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要求实现抵押权。此时,甲已将该套机器设备转让给了丙,但未告知丙该套机器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也没有通知乙。试分析乙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原告张柏芝诉称: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请问张柏芝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家庭对旅游目的地的选择非常慎重,多以博物馆、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等人文景观为选择对象,使旅游活动为教育子女服务,旅游方式是一家三口同时出游,这个阶段所属的家庭生命周期是:
A. 满巢Ⅰ
B. 满巢Ⅱ
C. 空巢Ⅰ
D. 空巢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