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C.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D. 金融机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