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钢铁公司向北方重工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机器备用部件。北方重工业公司交货后,东方钢铁公司于2005年7月2日交给北方重工业公司一张十万元的现金支票,某银行储蓄所为付款人。北方重工业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方正公司以支付货款。方正公司又将此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新兴房地产公司以支付购房款。2005年7月14日,新兴房地产公司持该支票向某银行储蓄所提示付款。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其效力如何?()
A. 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B. 记载无效,票据无效
C. 不能一概而定,需要看支票种类区别对待
D. 收款人书面认可的,该记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