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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签字引起的思考王某控股的国外A公司,与国内的李某共同投资成立了B公司,王某常年在国外,李某就一直在打理B公司。刚开始几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王某也就没过多的过问B公司经营的情况。后来李某为了利益上的考虑,背着王某,并以找不到王某为借口,编造了更改工商注册的有关文件,并在编造的有关文件上代签上王某的签字、私刻王某控股的国外A公司的印章盖在有关文件上,报到了工商部门,新任命了总经理等事项。后来王某回国发现这些问题:李某胆子怎么那么大,人不在就可以代签自己的名字,还私刻自己控股的国外A公司的章盖上,这不是犯罪行为吗?王某知道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于是申请了笔迹和图章鉴定,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李某也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代签字的法律后果总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理应慎重行事。问题:(1)如果某大学生的考试卷或作业,以别人的字迹冒充自己的(即他人代写),其行为是什么性质?会有什么后果?(2)如果一个公民要经营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工商注册时,提交的个人签字和租房合同签字,均为未经授权的非本人签字,其行为是什么性质?会有什么后果?(3)在刑事诉讼中,某证人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还向法院提交了既非证人本人签字、也非授权他人代签的书面证人证言,致使犯罪分子重罪轻判。该证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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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造谣入刑近年来,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法律术定义“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个人、社会法人、网络经营者、网络平台提供者、媒体平台提供者等,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约束与限制,将“网络造谣”等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做出了最好的诠释,为今后净化网络搭建了更规整、严密的法律框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明确指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请对网络造谣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成为建设共产党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开端是()。

A. 南昌起义
B. 八七会议
C. 三湾改编
D. 秋收起义

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A. 权利和义务
B.民主与法制
C.宪法和法律
D.法律和道德

1.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 )两种形式。

A. 书面
B. 口头
C. 作为
D.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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