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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斐《注律表》,“三人”谓之

A. 众
B. 群
C. 伙
D.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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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斐《注律表》,“取非其物”谓之

A. 窃
B. 盗
C. 贼
D. 偷

据张斐《注律表》,“货财之利”谓之

A. 宝
B. 赃
C. 脏
D. 藏

阅读下面的文献,世祖卽位,以刑禁重,神䴥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増一年刑。分大辟爲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爲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稾。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産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踰四十九。(《魏书·刑罚志》)对这段文献的理解,错误的是:

A. 北魏将死刑的常刑限制为斩、绞二等,只有特别重大罪行才处以腰斩、车裂、沉渊等酷刑。这反映了北魏政权兼收胡汉法制的特点
B. 北魏废除了族诛刑,实现了死刑制度的重大进步
C. 北魏法律中仍然保留了宫刑
D. 北魏法律中存在以官爵当刑的制度

下列关于《麟趾格》和《大统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这两部法律是在北魏政权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后各自分别制定的
B. 《大统式》颁布于大统十年(公元544年),标志着“式”升级为更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C. 《麟趾格》之“格”替代了汉魏之“科”,本是佐律之副法,但在朝局不稳的情形下,实际上起到了律典的作用
D. 《麟趾格》制定于东魏麟趾三年(公元541年),因而命名为《麟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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