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27日,被告某工程公司的项目部与被告罗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某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同年9月2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到罗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后原告因工伤赔偿纠纷问题,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问:用人单位仅以口头形式提醒劳动者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能否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