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驾驶轿车(系王某所有)载着王某在郊区道路上行驶时,遇红灯时王某为赶时间叫雷某闯过红灯。雷某因车速太快导致方向偏离将在路边行人郑某及其子撞倒,郑某之子当场死亡,郑某重伤并被带挂于车下。雷某下车查看,发现郑某挂在车下,因看到后方有来车,便立即回到车上,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获。经酒精检测,雷某系醉酒后驾驶。经事故认定,雷某负事故全责。雷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后公安机关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问:(1)雷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雷某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什么?
(3)雷某是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什么?
(4)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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