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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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1至3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4月应发工资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假设某企业某工人的月工资标准为1740元,10月份出勤15天,病假3天,事假2天,休假11天(含3天节日休假).根据该工人的工龄,其病假工资按工资标准的90%计算,该工人的病假和事假期间没有节假日.请计算该工人10月份的工资。
某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销售,2019年销售收入为248000元,销售成本为100000元,各项费用支出为18000元。缴纳增值税12000元,其他税费合计18800元,当年支付2名雇工工资各20000元。1到11月,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800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⑴该个体户工商户当年的应缴纳税所得额⑵该个体工商户当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⑶该个体工商户当年汇缴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