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乙为综合物流服务商。2008年7月,甲有黄麻出口至印度,甲将包装完好的货物交付给乙,乙为甲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黄麻为易燃物,储存和运输的处所都不得超过常温。甲因听说乙已多次承运过黄麻,即未就此情况通知乙,也未在货物外包装上做有警示标志。2008年8月9日,乙将货物运至其仓储中心,准备联运,因仓库储物拥挤,室温高达15度,8月11日,货物突然起火,因救助不及,致使货物损失严重。据查,起火原因为仓库温度导致货物自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问题: 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