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振厂系国营企业,刘某系该厂下岗职工。1993年刘某独自开办天远公司。一日刘某欲与大有公司谈成生意,却因对方嫌其信誉不够,未果。刘某找到在海振厂财务科任科长的表兄吴某,让其提供海振厂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后刘某凭此合同书与大有公司谈成了生意,收到对方预付款却迟迟无货可发。大有公司合上法庭。请问本案谁是被告()
A. 海振厂
B. 刘某
C. 刘某与海振厂
D. 吴某与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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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 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瀕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 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矛盾,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5000元的财物
C. 狱警李某的朋友被犯人张某打伤,李某指使同监犯人将张某打伤
D. 工商局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