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儿童玩具。2017年甲企业实现会计利润865.61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1)销售儿童玩具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8600万元,与之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生产设备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200万元; (4)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取得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息收入20万元; (6)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并支付购货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146.36万元; (7)购进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8)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400万元; (9)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9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320万元; (10)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年利率为5.8%); (11)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12)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具备法定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直接向灾区的捐款50万元、向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10万元、行政罚款2万元。 已知:(1)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技术转让费用;(2)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请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