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甲借给乙5000元钱,约定月底还钱,结果乙到期无力偿还。于是甲将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立即还钱并承担相应利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长丙回避,理由是丙与乙以前认识,系朋友关系,可能会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认定丙与乙并不相识,于是由该法院院长决定,驳回申请。
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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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本案当事人?2008年12日天力商场与振兴冰箱制造厂协议商定:天力商场向振兴冰箱厂订购其制造的银海岸冰箱2000台,于2009年4月20日前交货。2009年4月10日,振兴冰箱厂根据协议要求完成交货,并收到了天力商场的货款。2009年6月开始,有顾客陆续到商场要求退货,称其购买的银海岸冰箱制冷效果不好。于是天力商场要求振兴冰箱厂退货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天力商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振兴冰箱厂称,冰箱制冷不好,主要问题在于冰箱的压缩机,为其提供压缩机的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应该负主要责任,于是要求法院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被告,让其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能否追加天王牌压缩机生产商为本案当事人?
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说明理由。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2005年10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年9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说明理由。